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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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29號聲請人 莊韻蓓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 李秀琴 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規定甚明。如聲請人聲請法院依非訟事件法向相對人聲請發本票裁定時,相對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法條所規定之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向相對人發給本票裁定,惟查,相對人業於109年4月19日死亡,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是本件對立之當事人既已不存在,非訟事件程序關係即無由成立,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王彥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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