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07號原告 陳又綸陳仁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景松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柒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壹佰柒拾陸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壹萬零陸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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