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78號原告聯生應收帳款財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志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廷福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5,911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6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書記官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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