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3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306號債權人 徐經祥 債務人 高廖萬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每萬元每日新臺幣參拾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條亦有明定。
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其請求利息逾法定最高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於法不合,該部分之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彥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