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簡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簡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基簡聲字第19號聲請人 曾義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6年度基簡字第338號損害賠償事件之被告,而該事件係於民國106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結,定於同年月29日宣示判決,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事件卷宗核閱屬,固堪認聲請人係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且其於106年9月19日提出本件聲請並未逾前揭規定所定期間,惟聲請人具狀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雖稱「為行上訴事,俾使律師能清楚瞭解案件之詳細情形」,然查,聲請人就本件並未提起上訴,本件業已於106年9月25日確定,故聲請人就此聲請調閱法庭錄音,難認具有法律上利益,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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