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11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1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交字第115號抗告人 阮鼎祥 相對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法定代理人 林泰裕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本院106年度交字第115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或繳納不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書記官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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