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簡調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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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簡調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基簡調字第278號聲請人 許詠昌 上列原告所提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原告所主張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
㈡被告現任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㈢原告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暨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定有明文。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則據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有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所提訴狀所載相對人即被告名稱「信義大街管委會」顯非全名,且未記載其法定代理人;又聲請人雖於訴狀例稿之訴之聲明欄填入「新臺幣1萬3,600元」之金額,然觀其所載原因事實,似非請求相對人給付此數額之金錢,是其訴之聲明尚不明確。而與前述規定之訴狀程式不符。
三、再者,聲請人所提起訴狀雖於當事人欄記載其住所地址,然與其所附施工照片所註記之地址不同,是其與相對人間有爭執之「系爭房屋」亦不明確,聲請人應提出「系爭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俾本院及相對人瞭解爭議情形。
四、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