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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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107號原告洪及上列原告與被告 阮氏玲 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本國人提起涉外民事訴訟事件,須使被告受有程序保障,即除送達之適法性外,尚須使被告有了解可能性及適時性,如被告欠缺本國語學能力,應附翻譯文,此為必備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定有明文。上揭規定亦為家事事件所準用,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即明。
二、經查,本件被告為越南國籍人士,此有原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參。然本件原告起訴未提供起訴狀之越南國國文譯本,致無法順利為訴訟程序之進行,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之英文或越南文譯本各三份,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6年8月28日送達於原告住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故本件起訴程序應有不備,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家事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書記官王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