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欣樺陳音樵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鄧翼正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對人即債權人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相對人即債權人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4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配偶甲○○共同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許○岑(民國99年次),租屋居住,具狀稱因配偶收入金額較高,是房屋租金與子女扶養費三分之二由配偶負擔。次查,債務人現任職於怡和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依據薪資單計算,扣除勞健保費後,平均實際可支配收入為新台幣(下同)21,679元,以上並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房屋租賃契約書、薪資單、債務人104年11月18日陳報狀、切結書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3,5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雖有南山人壽僅為一般傷
害險、新光人壽為健康防癌險,無解約金,另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雖具狀稱債務人於西元2000年曾繳納過國泰人壽保費,惟因時隔16年,且現無其他資料顯示該保險公司有以要保人為要保人之保單,是無調查必要。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其自陳個人每月生活費用10,551
元,房屋費用3,867元,子女扶養費3,500元,核以104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本院認房屋費與子女扶養費均屬合理,惟個人生活費宜以10,000元為上限。
㈢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21,079元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
支出後,每月3,5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五分之四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金額│├──────────┼──────┼─────┼──────┤│台北富邦商業銀行│222290│3.32%│116│├──────────┼──────┼─────┼──────┤│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16.32%│571│├──────────┼──────┼─────┼──────┤│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39853│2.09%│73│├──────────┼──────┼─────┼──────┤│聯邦商業銀行│578246│8.64%│302│├──────────┼──────┼─────┼──────┤│遠東國際商業銀行│343283│5.13%│180│├──────────┼──────┼─────┼──────┤│永豐商業銀行│434198│6.49%│227│├──────────┼──────┼─────┼──────┤│玉山商業銀行│107996│1.61%│56│├──────────┼──────┼─────┼──────┤│日盛商業銀行│185255│2.77%│9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23.15%│811│├──────────┼──────┼─────┼──────┤│富全國際資產管理公司│505478│7.55%│264│├──────────┼──────┼─────┼──────┤│萬榮行銷公司│240696│3.60%│126│├──────────┼──────┼─────┼──────┤│匯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460816│6.89%│241│├──────────┼──────┼─────┼──────┤│匯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146383│2.19%│77│├──────────┼──────┼─────┼──────┤│新光行銷公司│252741│3.78%│132│├──────────┼──────┼─────┼──────┤│良京實業公司│339228│5.07%│177│├──────────┼──────┼─────┼──────┤│東元資融公司│81868│1.22%│43│├──────────┼──────┼─────┼──────┤│聖文森商榮昇資管理公│12983│0.19%│7││司││││├──────────┼──────┼─────┼──────┤│債權總額│6,692,836│每期金額│3,500│├──────────┼──────┼─────┼──────┤│清償成數│約3.77%│清償總額│252,000│├──────────┴──────┴─────┴──────┤│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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