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豐小字第46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孫于雯
被 告 張家瑞
被 告 蕭琇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張家瑞、蕭琇蓮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捌佰伍拾元,
其中新臺幣捌仟參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七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貳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七計算之利息,另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張家瑞、蕭琇蓮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