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16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巫文忠 即巫彥
頡之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062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298元,應徵裁
判費1,5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
1,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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