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750號
原   告  劉玫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巧悅室內裝修
  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551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38,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4,266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本件尚應補繳13,766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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