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28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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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32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328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趙克蓮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4614號),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朱趙克蓮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朱趙克蓮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民國100年7月3日11時3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下午,應予更正),在位於臺北市○○區○○○路○○○號之愛買量販商場大直店(下稱愛買量販店)內,徒手竊取置於貨架上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得手後放置於其攜帶之手提袋內,嗣於通過結帳櫃檯時未結帳即逕行離去,旋經愛買量販店商場安全課課長 林文程 查知並報警處理,因而查獲上情。案經愛買量販店委由林文程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又依此簡易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朱趙克蓮所為,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100年度易字第2350號案件),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本件被告所為合於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要件,依前述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對被告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是本件爰依簡易程序處刑。
三、證據名稱:㈠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參見偵查卷第11頁至第13頁、第38頁,本院卷第10頁背面)。
㈡證人林文程於警詢中之指陳(參見偵查卷第8頁至10頁)。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
表各1份、證人林文程指認被告照片影像單、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張、贓物照片1幀及監視錄影畫面6張(見偵查卷第15頁至第17頁、第19頁至第24頁)。
四、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⑴無犯罪紀錄,素行尚佳,此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佐;⑵不思以正途取財,隨意竊取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⑶徒手竊得如附表所示之財物,惟業據被害人領回,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可憑,被害人所受損失非鉅;⑷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⑸犯罪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上揭被告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固非可取,惟審酌被告所竊得之財物已返還被害人,其所為犯罪情節亦非甚鉅,且被告已為一逾70歲高齡之人,經此教訓,日後當知警惕、已足促其自我約制而信無再犯之虞,基於社會人力資源之有效運用,非無再觀後效之餘地,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被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
六、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
㈡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附表┌──┬──────────┬───┬───┬───────┐│編號│品名│數量│單位│單價(新臺幣)│├──┼──────────┼───┼───┼───────┤│1│ 伯朗 咖啡│1│包│105元│├──┼──────────┼───┼───┼───────┤│2│澳洲特級燕麥│1│包│38元│├──┼──────────┼───┼───┼───────┤│3│ 有田雪屋 米果│1│包│63元│├──┼──────────┼───┼───┼───────┤│4│ 旺旺 米果│1│包│45元│├──┼──────────┼───┼───┼───────┤│5│五木雞蛋麵│1│包│132元│├──┼──────────┼───┼───┼───────┤│6│普拿疼肌立藥布│1│包│144元│├──┼──────────┼───┼───┼───────┤│7│普拿疼肌立長效錠│1│盒│119元│├──┼──────────┼───┼───┼───────┤│8│普拿疼肌立凝膠│1│盒│209元(起訴書││││││誤載為200元,││││││應予更正)│││││││├──┼──────────┼───┼───┼───────┤│9│笑牛牌芝士醬│1│盒│99元│├──┼──────────┼───┼───┼───────┤│10│香腸│2│條│69元│├──┴──────────┴───┴───┴───────┤│││合計:新臺幣1,023元│└─────────────────────────────┘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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