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1000號
原 告 日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福堂
訴訟代理人 蔡宸碩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順鑫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曾聲請對被告永順鑫企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金額依原告請求金額新臺幣(下
同)39,984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98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