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桃簡字第56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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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568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潘倫翔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緝字第42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潘倫翔犯侵入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潘倫翔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之侵入附連圍繞之土地罪。

 ㈡爰審酌被告未經許可即擅闖告訴人世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建築物之附連土地,影響告訴人之權益,顯然欠缺法治觀念,所為實有不該;兼衡其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載之前科素行、及其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情況等(偵卷第7頁)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柏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高健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4226號

  被   告 潘倫翔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居臺北市○○區○○街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潘倫翔(涉嫌竊盜及毀損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4月1日上午2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前往世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亞公司)所管領設於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2段與瑞安街口之工地,詎其見上開工地部分圍牆已拆除,且無人看管,竟基於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之犯意,於同日下午8時43分許,未經上開工地管理人 方金蘭 之同意,無故徒步侵入上址內之建築物即工務所附連圍繞之土地內。嗣經方金蘭發現後,報警處理,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世亞公司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潘倫翔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方金蘭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且有監視器錄影拍攝畫面翻拍照片等在卷可稽,是被告之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檢 察 官 吳 柏 儒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李 冠 龍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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