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532號公訴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在台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479號、第2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第三法庭進之。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有應再行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楊皓清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王月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