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國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書記官朱亮彰附表:
┌──┬───────────────────────┐│編號│文件│├──┼───────────────────────┤│01│說明與東靜有限公司之關係,及債務人提出之瓦斯、│││電費單據上所載繳款義務人為東靜有限公司之原因。│├──┼───────────────────────┤│02│陳報債務人現有商業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保│││單質借之金額。│├──┼───────────────────────┤│03│提出自民國97年4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說明每月│││實際收入金額,不得僅以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扣繳憑單代替。並據實陳述98年收入銳減│││之原因,是否另有其他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未│││予陳報。│├──┼───────────────────────┤│04│說明債務人目前工作單位、工作內容、每月收入情形│││、薪資結構(如本薪、業績獎金、佣金、服務費、紅│││利),及說明於98年6月29日自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退保,並於98年7月10日加保臺北市中藥│││製造業職業工會之原因。│├──┼───────────────────────┤│05│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目前居住房地之權源(若為│││租賃,請提出租賃契約書),所居住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98年度全年水、電、瓦斯、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06│說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公司地點,每日通勤方式、路線│││、里程數,及交通費每月須新臺幣(下同)2,500元│││之明細及計算式。│├──┼───────────────────────┤│07│債務人於積欠高額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自陳每月│││分擔支出2萬3,704元(未加計雙親扶養費6,000元│││),已超過依內政部主計處公布99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4,614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等),債務人顯未撙節支出,有不當浪費之情。│││債務人若無法釋明有何需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超出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之支出,│││應予剔除,不得列計。又保險費、網路費均非屬必要│││費用,亦應予剔除。│├──┼───────────────────────┤│08│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 謝松佳林采湄 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之收入證明文件(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及財產歸屬清單。並說明其等收入狀│││況,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09│謝松佳、林采湄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說明其目前有無工作,月收入狀況,於何時│││退休,是否領取退休金、老年年金、勞保老年給付及│││金額。若曾領取一次請領之退休金或勞保老年給付,│││並說明資金流向。│├──┼───────────────────────┤│10│提出合理公允之更生方案內容(應含還款來源、每期│││清償金額、清償比例、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11│說明債務人於何時毀諾,及毀諾前之還款來源,並提│││供資助者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及資助金額│││。│├──┼───────────────────────┤│12│據債務人所提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人積欠多達15家│││金融機構,高達419萬4,438元之債務。債務人應具│││體說明其積欠上開高額債務之確實原因,並不得以「│││卡債利息過高,以卡養卡,或生活消費支出」等空泛│││理由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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