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促字第44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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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促字第4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促字第4487號抗告人即債務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促字第4487號支付命令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八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預納。逾期仍未繳納,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民事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書記官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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