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執消債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9號債務人 曹菁慧 代理人 唐迪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曹菁慧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頁)。又債務人確有每月平均薪資新臺幣(下同)2萬5,000元等情,復有綺麗珠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薪資證明乙份(見本院卷第223頁),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5,746元,分96期清償,總清償金額為55萬1,616元,清償成數為39.49%。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每月底薪及全勤獎金外,僅有楠梓電
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274股及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
341股。另債務人於98年10月6日,將上開股票賣出所取得之價金,共9,935元(見本院卷第222頁),本應列計債務人可供履行更生方案之財產,俾使債權人多所受償,惟本院考量債務人之配偶 何聖文 ,業已離家半年多,與債務人沒有聯絡(見本院卷第125頁98年9月24日消債事件筆錄)多時,是債務人之二名子女端賴債務人獨力扶養,經濟狀況實甚窘迫,故上開股票賣出所取得之價金,僅供債務人留存做為扶養二名子女之用,尚屬合理。又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為48萬9,900元,扣除必要支出42萬6,096元,餘額為6萬3,804元,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55萬1,616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再者,債務人每月底薪及全勤獎金為2萬5,000元,扣除每
月清償金額5,746元後,尚餘1萬9,254元可供債務人及其二名子女每月生活之用,是上開生活費用顯低於內政部主計處公布之99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4,614元,並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亦屬合理。
㈢另本件債權人除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更生方
案外,其他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無非係以債務人每期還款之金額應有提高之空間;還款成數過低;債務人是否有隱匿汽車之財產;扶養費用不應由債務人一人支出;每月收入扣除支出後,剩7,246元,是債務人每月應償還7,246元等語為由,惟查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係在使陷於經濟上困難之消費者,得依該條例清理債務,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並重建其經濟生活,故原則上應以債務人自力所能獲得之固定收入做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抑且,本件債務人之配偶何聖文,業已離家半年多,與債務人沒有聯絡多時,已如前述,而現全由債務人一肩扛起扶養二名未成年子之女重任,甚者,該三人之每月生活費用僅1萬9,25
4元,並未高於內政部主計處公布之99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4,614元及財政部公告之98年度扶養免稅額每人8萬2,000元(平均每月為6,833元)之標準,況觀諸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本件債務人業已相當節制其生活程度,並勉力履行債務,實無再更易為每月清償7,246元之必要,復參諸債務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見97年度消債更字第259號卷第9頁)顯示,債務人並無財產,是債務人並無隱匿財產之情事。又清償成數並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債務人每月之必要支出僅9,000元,已顯低於98年度臺北市最低生活費標準,業如前述,其收入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全數用以清償債務。且債務人為求增加清償成數,而將清償延長為8年,足認其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消債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首揭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2.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5746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3.債務總金額:139萬6807元││4.清償總金額:55萬1616元││5.總清償比例:39.49﹪│├─────────────────────────────────┤│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40242│165│├──┼───────────┼─────┼────────────┤│2│美商花旗銀行│32140│132│├──┼───────────┼─────┼────────────┤│3│荷商荷蘭銀行│200738│826│├──┼───────────┼─────┼────────────┤│4│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47508│607│├──┼───────────┼─────┼────────────┤│5│聯邦商業銀行│406868│1674│├──┼───────────┼─────┼────────────┤│6│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50875│620│├──┼───────────┼─────┼────────────┤│7│玉山商業銀行│158904│654│├──┼───────────┼─────┼────────────┤│8│萬泰商業銀行│51729│213│├──┼───────────┼─────┼────────────┤│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7704│443│├──┼───────────┼─────┼────────────┤│10│台新國際商業銀行│33275│137│├──┼───────────┼─────┼────────────┤│11│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3838│16│├──┼───────────┼─────┼────────────┤│12│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62986│259│││限公司│││├──┼───────────┼─────┼────────────┤││合計│0000000│5746│├──┴───────────┴─────┴────────────┤│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清償比例÷96期(元以下四捨五入)。││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四、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五、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表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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