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302號
原 告 王慧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承哲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被告楊承哲依本院98年度桃簡字第1421號判決,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楊文義 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50萬元,則原告如得對於被告楊承哲代位辦理繼承登記,原告所
獲利益亦以該數額為限,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5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陳秋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