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更(二)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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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更(二)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更(二)字第36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法律扶助 陳雅萍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拾貳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9年9月4日執行羈押,至99年12月3日止,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2月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許必奇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彥琪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