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1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1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51660號債權人 林忠輝 債務人旅揚旅行社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旅揚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旅揚旅行社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8年9月11日高市府經二公字第0980066248號函核准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請釋明由債權人林忠輝請求全部金額之依據(依所附證據資料顯示,本件債權人應為林忠輝、 陳秀芬蔡佩樺 等三人,債權人林忠輝部分僅為新臺幣陸萬柒仟貳佰叁拾陸元,若其餘二人有將此部分債權移轉與林忠輝,請提出其債權轉讓之相關證明,若要加列其餘二人為債權人,請補列其餘二人為債權人,且勞退、資遣費請求權為個別之債權,請補繳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若僅請求林忠輝部分,則僅能請求新臺幣陸萬柒仟貳佰叁拾陸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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