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93號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參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意旨,刑事裁定有顯然錯誤,不影響裁定本質者,亦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示之附表,記載受刑人甲○○所犯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所犯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則定其應執行刑應為6年以上,7年以下,原裁定主文記載為有期徒刑1年4月,顯係有期徒刑6年4月之誤;揆之前開說明,爰依職權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有期徒刑1年4月之記載,更正為有期徒刑6年4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劉壽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振丁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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