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9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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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99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2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肆萬貳千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等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劉壽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振丁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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