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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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家繼訴字第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3號原告 楊陳美蓉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 律師複代理人 蔡旻樺 被告 陳桂芳 訴訟代理人 陳衍仲 律師被告蔡 陳麗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繼承人 陳林冬秀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含其法定孳息),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二、被繼承人 陳木灶 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含其法定孳息),分割如附表二「分割方法」欄所示。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各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被告 蔡陳麗花 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按照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主張及聲明略以:
一、被繼承人陳林冬秀於民國106年2月14日死亡,生前與被繼承人陳木灶(於106年2月24日死亡)育有原告、被告陳桂芳(養子)、蔡陳麗花(養女)三人。被繼承人陳林冬秀之繼承人為被繼承人陳木灶及兩造,應繼分各4分之1。而被繼承人陳木灶之繼承人為兩造,應繼分各3分之1。至於被繼承人陳木灶繼承被繼承人陳林冬秀部分,復經兩造再轉繼承之。
二、被繼承人陳林冬秀所遺遺產如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陳木灶所遺遺產如附表二所示。
三、代繳之相關費用:㈠原告代繳部分:
1.永勝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看護費用:24,100元
2.代繳辦理被繼承人陳木灶再轉繼承被繼承人陳林冬秀遺產之遺產稅:61,822元。
3.代繳被繼承人陳木灶遺產之106年地價稅:87,043元。
4.代繳被繼承人陳木灶遺產之107年地價稅:76,542元。
5.代繳被繼承人陳木灶遺產之登記規費及書狀費:9,375元。
㈡被告陳桂芳代繳被繼承人陳林冬秀、陳木灶喪葬費用1,048,
195元,應由被繼承人陳木灶所遺如附表二編號21-34清償之。
四、綜上,爰聲明分割方法如下:㈠被繼承人陳林冬秀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取得。
㈡被繼承人陳木灶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以附表二編號21-34
扣除上開原告、被告陳桂芳代繳費用後,如附表二編號1-20部分,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其餘遺產,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各自取得所有。
參、被告答辯略以:
一、被告陳桂芳:㈠同意原告起訴狀所提之分割方案,但原告、被告蔡陳麗花應
給付被告陳桂芳代繳被繼承人陳林冬秀、陳木灶之相關費用(含喪葬費用、及生前之外籍勞工費用、住院、守喪、其他費用)共1,048,195元。
㈡遺產都分了,但墓地每年要掃及節日要祭拜、祖先牌位沒地
方擺設?預訂移到廟或其他地方擺設並祭拜、被告陳桂芳要求從被繼承人陳木灶遺產中,提撥200萬元作為 陳氏 基金會,用長孫 陳志宗 的名字登記。錢原則上是200萬元,不打折扣。
二、被告蔡陳麗花:伊認原告所提出之分割方案誠屬公平,同意原告主張。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前段、第1144條第1款、第1151條、第116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遺產範圍部分:㈠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陳林冬秀於106年2月14日死亡,生前與
被繼承人陳木灶(亦於106年2月24日死亡)育有原告、被告陳桂芳(養子)、蔡陳麗花(養女)三人。被繼承人陳林冬秀之繼承人為被繼承人陳木灶及兩造,應繼分各4分之1。而被繼承人陳木灶之繼承人為兩造,應繼分各3分之1。至於被繼承人陳木灶繼承被繼承人陳林冬秀部分,復經兩造再轉繼承之,及被繼承人陳林冬秀所遺遺產如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陳木灶所遺遺產如附表二所示之事實,為被告陳桂芳、蔡陳麗花所不爭執。
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財政部中區國
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存款餘額證明書為證,並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7年12月10日中管字第1071802181號函暨所附被繼承人陳木灶儲金資料、查詢未印摺交易詳情、梧棲區農會107年12月21日梧農信字第10760000251號函暨所附被繼承人陳林冬秀存款歷史交易查詢、被繼承人陳木灶定期存款-開戶/解約一覽表查詢、被繼承人陳木灶存款歷史交明細查詢、台中商業銀行107年12月17日中業執字第1070039859號函在卷可稽。
㈢依上開事證所示,堪認被繼承人陳林冬秀之遺產,應如附表
一所示。至於被繼承人陳木灶之遺產,應如附表二所示。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前段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陳林冬秀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及被繼承人陳木灶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被繼承人之遺產所應扣抵之相關費用(看護費、遺產稅、地價稅、遺產登記規費、喪葬費用)部分: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陳木灶死亡後,其代繳永勝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看護費用:24,100元、代繳辦理被繼承人陳木灶再轉繼承被繼承人陳林冬秀遺產之遺產稅:61,822元、代繳被繼承人陳木灶遺產之106年地價稅:87,043元、代繳被繼承人陳木灶遺產之107年地價稅:76,542元、代繳被繼承人陳木灶遺產之登記規費及書狀費:9,375元;被告陳桂芳代繳被繼承人陳林冬秀、陳木灶喪葬費用1,048,195元,應由被繼承人陳木灶所遺如附表二編號21-34清償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所提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6年度遺產稅繳款書、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7年地價稅繳款書、臺中市龍井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徵收聯單為證。準此,原告上開主張應堪值採信。是原告先行支付258,882元(24,100+61,822+87,043+76,542+9,375=258,882),被告陳桂芳先行支付之1,048,195元,應先於上開遺產中,扣還原告、被告陳桂芳後,其餘遺產再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割之。
四、分割方法部分:㈠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
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喪葬費用屬遺產管理之費用,應由遺產中支付(參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789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239號民事判決、102年度台上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㈡被繼承人陳林冬秀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原物分割由
兩造各依應繼分比例(即3分之1),單獨取得。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㈢被繼承人陳木灶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應先於存款部分
扣還原告先行支付258,882元,及被告陳桂芳先行支付之1,048,195元後,其餘遺產再由兩造按應繼分(即3分之1)比例分割由兩造單獨取得(存款部分),或取得應有部分,繼續保持分別共有(不動產部分)。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㈣至被告陳桂芳所辯:兩造應設立陳氏基金會一節,於法無據,應由兩造自行協商處理,附此敘明。
五、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而各繼承人均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且裁判分割遺產乃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全體繼承人之利益,以決定最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亦不因由何人起訴而有不同。爰依判決如主文第3項所示。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書記官黃毅皓附表一:被繼承人陳林冬秀之遺產明細┌─┬─────────────┬───────┬──────────────────┐│編│遺產項目│價額或價值(新│分割方法││號││臺幣、單位元)││├─┼─────────────┼───────┼──────────────────┤│1│梧棲區農會定期存款(單號:│400,000│由兩造各依應繼分比例(即3分之1),分│││00000000)││割單獨取得。│├─┼─────────────┼───────┤││2│梧棲區農會定期存款(單號:│950,000││││00000000│││├─┼─────────────┼───────┤││3│梧棲區農會定期存款(單號:│200,000││││00000000│││├─┼─────────────┼───────┤││4│梧棲區農會定期存款(單號:│300,000││││00000000│││├─┼─────────────┼───────┤││5│梧棲區農會定期存款(單號:│400,000││││00000000│││├─┼─────────────┼───────┤││6│梧棲區農會定期存款(單號:│200,000││││00000000│││├─┼─────────────┼───────┤││7│梧棲區農會活期存款(單號:│48,093││││00000-00-000000-0│││└─┴─────────────┴───────┴──────────────────┘
附表二:被繼承人陳木灶之遺產明細┌─┬─────────────┬───────┬──────────────────┐│編│遺產項目│價額或價值(新│分割方法││號││臺幣、單位元)││├─┼─────────────┼───────┼──────────────────┤│1│臺中市○○區○○段○○○○號│5,670│編號1-20所示之不動產部分,由兩造各依│││(面積:8㎡、權利範圍:││應繼分比例,分割由兩造各取得3分之1應│││72/640)││有部分,繼續保持共有。│├─┼─────────────┼───────┤││2│臺中市○○區○○段○○○○○號│1,201,200││││(面積:286㎡、權利範圍:│││││全部)│││├─┼─────────────┼───────┤││3│臺中市○○區○○段1697-1地│42,000││││號(面積:10㎡、權利範圍:│││││全部)│││├─┼─────────────┼───────┤││4│臺中市○○區○○段1697-2地│12,600││││號(面積:3㎡、權利範圍:│││││全部)│││├─┼─────────────┼───────┤││5│臺中市○○區○○段1697-3地│12,600││││號(面積:3㎡、權利範圍:│││││全部)│││├─┼─────────────┼───────┤││6│臺中市○○區○○段○○○○○號│18,093,600││││(面積:4308㎡、權利範圍:│││││全部)│││├─┼─────────────┼───────┤││7│臺中市○○區○○段1698-1地│1,247,400││││號(面積:297㎡、權利範圍│││││:全部)│││├─┼─────────────┼───────┤││8│臺中市○○區○○段1698-2地│302,400││││號(面積:72㎡、權利範圍:│││││全部)│││├─┼─────────────┼───────┤││9│臺中市○○區○○段1698-3地│894,600││││號(面積:213㎡、權利範圍│││││:全部)│││├─┼─────────────┼───────┤││10│臺中市○○區○○段1698-4地│625,800││││號(面積:149㎡、權利範圍│││││:全部)│││├─┼─────────────┼───────┤││11│臺中市○○區○○段1698-5地│252,000││││號(面積:60㎡、權利範圍:│││││全部)│││├─┼─────────────┼───────┤││12│臺中市○○區○○段1698-6地│67,200││││號(面積:16㎡、權利範圍:│││││全部)│││├─┼─────────────┼───────┤││13│臺中市○○區○○段○○○○○號│8,975,400││││(面積:2137㎡、權利範圍:│││││全部)│││├─┼─────────────┼───────┤││14│臺中市○○區○○段1699-1地│856,800││││號(面積:204㎡、權利範圍│││││:全部)│││├─┼─────────────┼───────┤││15│臺中市○○區○○段1699-2地│75,600││││號(面積:18㎡、權利範圍:│││││全部)│││├─┼─────────────┼───────┤││16│臺中市○○區○○段1699-3地│386,400││││號(面積:92㎡、權利範圍:│││││全部)│││├─┼─────────────┼───────┤││17│臺中市○○區○○段○○○○○號│7,463,400││││(面積:1777㎡、權利範圍:│││││全部)│││├─┼─────────────┼───────┤││18│臺中市○○區○○段1700-1地│701,400││││號(面積:167㎡、權利範圍│││││:全部)│││├─┼─────────────┼───────┤││19│臺中市○○區○○段1700-2地│96,600││││號(面積:23㎡、權利範圍:│││││全部)│││├─┼─────────────┼───────┤││20│臺中市○○區○○段1700-3地│352,800││││號(面積:84㎡、權利範圍:│││││全部)│││├─┼─────────────┼───────┼──────────────────┤│21│梧棲大庄郵局定期存款(單號│700,000│一、編號21所示之存款部分,先由原告分│││:00000000G││割單獨取得258,882元後,所餘441,│├─┼─────────────┼───────┤118元部分,再由兩造各依應繼分比││22│梧棲大庄郵局定期存款(單號│700,000│例(即3分之1),分割單獨取得。│││:00000000G││二、編號22、23所示之存款部分,先由被│├─┼─────────────┼───────┤告陳桂芳分割單獨取得1,048,195元││23│梧棲大庄郵局定期存款(單號│800,000│後,所不451,805元部分,再由兩造│││:00000000G││各依應繼分比例即3分之1),分割單│├─┼─────────────┼───────┤獨取得。││24│梧棲大庄郵局定期存款(單號│600,000│三、編號24-39所示之存款、利息及津貼│││:00000000G││部分,由兩造各依應繼分比例(即3│├─┼─────────────┼───────┤分之1),分割單獨取得。││25│梧棲大庄郵局定期存款(單號│500,000││││:00000000G│││├─┼─────────────┼───────┤││26│梧棲大庄郵局定期存款(單號│600,000││││:00000000│││├─┼─────────────┼───────┤││27│梧棲大庄郵局定期存款(單號│800,000││││:00000000│││├─┼─────────────┼───────┤││28│梧棲大庄郵局定期存款(單號│500,000││││:00000000│││├─┼─────────────┼───────┤││29│梧棲大庄郵局定期存款(單號│500,000││││:00000000│││├─┼─────────────┼───────┤││30│梧棲大庄郵局定期存款(單號│700,000││││:00000000│││├─┼─────────────┼───────┤││31│梧棲區農會定期存款(單號:│500,000││││00000000│││├─┼─────────────┼───────┤││32│梧棲區農會定期存款(單號:│400,000││││00000000│││├─┼─────────────┼───────┤││33│梧棲大庄郵局活期存款(帳號│105,119││││0000000-0000000│││├─┼─────────────┼───────┤││34│梧棲區農會活期存款(帳號:│533,557││││00000-00-000000-0│││├─┼─────────────┼───────┤││35│台中商業銀行沙鹿分行存款│17│││││││├─┼─────────────┼───────┤││36│應收定存利息--梧棲大庄郵局│5,654元│││││││├─┼─────────────┼───────┤││37│應收定存利息--梧棲區農會│1,458元│││││││├─┼─────────────┼───────┤││38│應收定存利息--台中商業銀行│963元││││沙鹿分行│││├─┼─────────────┼───────┤││39│應收農津貼(106年2月)│7,256元│││││││└─┴─────────────┴───────┴──────────────────┘
附表三:被繼承人陳木灶之繼承人(即兩造)之應繼分比例┌──┬─────┬─────┐│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1│楊陳美蓉│1/3│├──┼─────┼─────┤│2│陳桂芳│1/3│├──┼─────┼─────┤│3│蔡陳麗花│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