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004號債權人旭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逸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倘若債務人已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