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138號債權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代理人 葉庭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芸涵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權移轉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含回執正、反面)。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