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雙橡園大樓管理委員會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林秀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吉勇 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