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家聲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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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家聲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遺產管理人管理費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聲字第171號聲請人 吳艾黎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擔任 蔡金峰 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蔡金峰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蔡金峰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亦同,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 經鈞院 以100年度司財管字第48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 蔡金鋒 之遺產管理人。查聲請人已善盡相關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向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向法院陳報、依法聲請公示催告、代辦民事執行程序。茲因被繼承人蔡金鋒所遺留之遺產,經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00年度司執字第3955號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中,爰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得聲請參予分配,致有先行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必要,爰向法院提出聲請。
三、經查:㈠本件被繼承人蔡金鋒之繼承人有無不明,經本院選任聲請
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故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0年度司財管字第48號卷宗,查核屬實,足堪認定。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關於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之酌定,本院參酌聲請人向本院
陳報之被繼承人遺產清冊,足知被繼承人蔡金鋒遺有土地2筆、車輛1輛,遺產內容尚稱單純。另考量本件遺產管理人所進行者為例行性職務,主要為處理一般不動產執行案件,職務內容尚非複雜。復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聲請人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為新臺幣25,000元(含已代墊費用,即郵資、閱卷影印費,公示催告裁判費、登報費),即屬適當。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可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