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小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小字第103號
原   告  翁道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俊龍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七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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