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11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1140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恒昇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李恒昇對
於本院臺南簡易庭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99年度南簡字第1140號
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71,8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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