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82號原告 楊素華 被告 陳南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均為2分之
1,以下簡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返還系爭土地應有部分2分之1之價額為據:
一、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之部分:新臺幣叁拾柒萬陸仟叁佰捌拾元【即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53000元×土地面積4.92×應有部分1/2=376380元】。
二、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之部分: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陸佰柒拾元【即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13000元×土地面積3.18×應有部分1/2=179670元】。
三、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之部分:新臺幣陸拾陸萬伍仟零伍元【即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13000元×土地面積11.77×應有部分1/2=665005元】。
四、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之部分:新臺幣肆拾陸萬伍佰叁拾元【即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53000元×土地面積6.02×應有部分1/2=460530元】。
粽上所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壹仟伍佰捌拾伍元【計算式:376380+179670+665005+460530=0000
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叁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書記官蔡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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