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1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六一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四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行使偽造之特許證,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參佰元折壹日。
扣案之偽造XX─九六一號汽車車牌貳面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應適用之法條: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唐淑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
書記官林育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