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033號
原 告 邱彩荷
被 告 黃世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
,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
110年12月21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俊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