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033號
原   告  邱彩荷
被   告  黃世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
,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
110年12月21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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