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025號
原 告 陳伊玄
被 告 許美珊
被 告 陳建安 (原名: 陳森江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償款項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查
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
12月21日上午9時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俊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