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50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2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高偉文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