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4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執聲沒字第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5945號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11片,爰依法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檢察官依法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字第5945號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屬實。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11片,確屬供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所用之物,爰依前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書記官許億先附表:
┌───┬────────────────┐│編號│扣案盜版遊戲光碟名稱│├───┼────────────────┤│1│快打旋風4│├───┼────────────────┤│2│惡靈古堡5│├───┼────────────────┤│3│三國無雙5│├───┼────────────────┤│4│劍魂4│├───┼────────────────┤│5│世界街頭賽車4│├───┼────────────────┤│6│NBA2009│├───┼────────────────┤│7│棒球大聯盟2009│├───┼────────────────┤│8│無聲火│├───┼────────────────┤│9│極限競速2│├───┼────────────────┤│10│職業網球│├───┼────────────────┤│11│惡靈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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