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法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法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法字第20號聲請人甲○○(即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珍瑩老人養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珍瑩老人養護中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珍瑩老人養護中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珍瑩老人養護中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依法於民國99年2月28日之第6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議通過「修改捐助章程第二章第五條」捐助章程修正案,並經彰化縣政府以99年9月21日府社老字第0990236371號函同意備查,爰聲請本院裁定准予變更如附件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珍瑩老人養護中心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書記官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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