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岡補字第4號
原 告 驊邦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華
原告與被告高雄縣燕巢鄉公所間給付旅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柒萬柒仟貳佰
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胡樂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