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5年度岡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岡補字第4號
原   告 驊邦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華
原告與被告高雄縣燕巢鄉公所間給付旅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柒萬柒仟貳佰
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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