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5年度岡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岡補字第3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參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第436條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