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岡補字第3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參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第436條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胡樂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