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交附民上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上字第56號上訴人 廖益樟 被上訴人 林新雄 即三和工程行上列上訴人因被告 吳仲展 過失傷害等案件,對被告吳仲展之雇主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請求連帶損害賠償,經原審駁回後,上訴人提起上訴前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許冰芬法官王邁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