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保險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保險上字第12號上訴人 洪巧巧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複代理人 繆昕翰 律師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吳甲元 律師
黃仕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原定民國106年7月12日上午10時30分言詞辯論期日取消,並指定於106年7月27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鄭金龍法官朱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