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智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智上字第19號上訴人騰普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崴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何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台幣(下同)5,400,000元(2,100,000+1,650,000+1,650,000=5,400,000,原審卷第27頁參照),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460元,除已繳第一審39,125元外,其餘15,3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690元,除已徵第二審32,685元外,其餘49,005元,合計64,3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
法官滕允潔法官鄭威莉就訴訟標的價額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書記官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