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交聲再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交聲再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再字第14號聲請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7年度交抗字第39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聲請再審應以確定判決為對象,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至第422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係對本院97年度交抗字第393裁定聲請再審,並非對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聲請顯有違背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周煙平法官陳國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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