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2號原告泰利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建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榮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9,97
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