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1號原告 洪正汶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正龍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高正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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