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4號聲請人 張日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晟瑋 等2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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