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簡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苗簡字第79號原告 劉志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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