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4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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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2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247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錦和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104年度審易字第2472號刑事判決(起訴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03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王錦和係於民國104年12月29日,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街○○巷○○號2樓之住處,收受本院10
4年度審易字第2472號刑事判決正本,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存卷可稽,按此計算,其上訴期間應至105年1月8日(星期五)期滿;乃上訴人遲至105年1月11日始具狀提起上訴,此有其上訴狀上本院收文戳章日期可考,是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自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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