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小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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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小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苗小字第52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告 陳世峰龔世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世峰即龔世峰之住所地,已於民國104年7月16日遷至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11樓之8,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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